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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2-04 生效日期: 1985-12-0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资字[1985]第2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为了与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和国发[1985]46号文件规定的各地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相一致,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项目合同、章程(除国家规定的限制性项目以外),我部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各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经贸厅(委、局)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其批准证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代我部颁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由我部颁发。请各受权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合同,严格把关,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备案。我部(85)外经贸资字第191号文中有关规定与上述不一致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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