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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精神,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以下简称《调查表》)。为做好调查统计及还款计划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查表》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完成报建设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还款计划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结束后,将以下两类工程项目的名单及拖欠数额可直接报送水利等专业部门。凡由水利等专业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 
  1、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 
  2、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国务院直属管理机构管理的跨省市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要带头制定还款计划,在2005年年底前偿清欠款。其他拖欠的项目要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 
  五、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在填表中如实填写拖欠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有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的要严肃处理。 
  六、为方便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统计工作,建设部信息中心编制了《调查表》上报软件,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双方意见和计划安排认可后,由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 
  附件: 
  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2.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略) 
  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略) 
  4.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说明(略) 
  5.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说明(略) 
  6.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汇总表(略) 
  7.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已竣工结算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 
  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二、已竣工未结算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四、在建工程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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