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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03 生效日期: 1988-03-0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解决他们的分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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