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 2004-02-26
发布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2004]8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在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下,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对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民政、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县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街道、社区、驻区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二、做好社会面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由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向其告知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至各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 
  三、加强救助管理(咨询)站的内部管理。各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要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甄别、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疾病防控、联系疏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予以救助。 
  四、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在我市发现的3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身体基本健康,智力正常,没有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直接送往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由该机构尽快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回监护人身边。在未查找到其监护人之前,由该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在站内的生活及一般教育。 
  对于与监护人共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送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对其监护人进行教育,防止其继续流浪乞讨。对于不听从劝阻,仍多次带领未成年人行乞的,可将未成年人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必要时对监护人可依照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 
  对于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做好对有精神疾病和伤病人员的救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由发现机关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核查精神病人身份,联系其家属或单位接回;无法查明身份,也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经治疗缓解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当地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救助管理。 
  对于社会面上发现的危重伤病人员,由发现机关通知本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定点医院对其进行救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其治愈出院后,由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的痴呆人员,送往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对无法查明身份及其亲属或单位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告,仍无人认领的,予以集中安置。 
  对于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我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应联系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低保政策。 
  六、加强对公共繁华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以卖艺、跪卧等方式从事乞讨或露宿的,城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或依法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 
  对在城市铁路、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卖艺、跪卧等方式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由轨道交通、公安等部门予以劝阻、制止。 
  对于在公共场所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不服从救助管理站管理,扰乱站内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好集中救助工作。在重大节日、活动以及气候恶劣的特定时期,经公安、城管部门提出,市、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开展全市或区域性的集中救助工作。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中救助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