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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 2000-01-03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条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外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外汇违法线索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发给奖励金的奖励。两种奖励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条 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第五条 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罚没收入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金。

    第六条 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金从财政部门拨给外汇局的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外汇局应严格执行罚没收入和办案补助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擅自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和抵扣奖励金。严禁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或截留奖励金。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外汇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认真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作为奖励金支付和领取的凭证。经办人须两人签名。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外汇局发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之日起(以邮戳为准)三个月内,到核发《领取奖励金通知书》的外汇局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外汇局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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