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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 1999-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我市房改售房取消标准价后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职工)自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届时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成本价购房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2%)。 
  二、优惠价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三、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补交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5%×0.6%×(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1.5%) 
  四、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调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房。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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