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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全省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城市绿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5月省政府颁布《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以来,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由1995年的13.6%、21.7%、3.4平方米提高到2001年的17.15%、28%、5.7平方米,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既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原因,也反映了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市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滞后,水平较低;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挤占绿化用地和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城市绿化缺乏稳定的和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化建设长期欠账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偏少,养护管理水平低;市民绿化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爱绿护绿风气尚未形成。 
  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各市人民政府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统筹安排城市绿化工作。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实施“山川秀美”工程为契机,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增加投入,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环境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 
  城市绿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的“蓝图”,对保证绿化用地合理布局,提高绿化建设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全面分析当地的气候、地形、地貌、植被、水源和物种等条件和特点,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修订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和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以及没有确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提出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政策、目标和措施,制定科学的绿化建设方案,逐步形成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的城市绿地系统。近期各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省政府。 
  (二)严格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要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要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按《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的,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三)保证绿化用地。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征用和损毁,不得变相改做他用。同时,还要尽力挖潜,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扩大绿地比例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绿地面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中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下限。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按规定指标,一次提供,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对城市建成区内尤其是中心区的绿地建设,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对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城市绿化,也可采取政府协调,对等置换等方式,合理布局城市园林绿地。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限期拆除,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新建工程绿地比率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城市规划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也可以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将其纳入“山川秀美”建设计划进行实施。 
  (四)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的绿化水平。要以营造乔木为主的城区林地、林带为重点,带动城市点、线、面、环、楔绿化建设,取得整体推进效果。“十五”期间各市城市都要完善或新建一处以上以绿化为主的开放式中心广场和2-5项大型园林绿化工程,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绿化标准,以广场绿化、道路绿化和园林工程带动整个城市的绿化水平。要逐年扩大绿化苗木生产用地面积,到2005年底各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金,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化补偿金的征收数额为需建设绿地费用的3-5倍,具体办法由城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平台和桥体护坡等发展立体绿化,把立体绿化作为提高城市中心区绿化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 
  (五)城市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我省南北地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绿化要因地制宜确定植物种植结构,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以乔灌木为主,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不得片面发展草坪。园林绿化应以本上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在优先考虑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效益,充分发挥绿地对美化城市的作用。城市公园和其他休闲场所,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尽量充实绿色。城市公园、水面要面向群众开放,拆墙见绿、见水,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城市绿化要坚持节约用水原则,采用滴灌技术和废水利用,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 
  (六)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作为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将从2002年起,由省级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补助、城市绿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递增。各级政府应在城市公共财政支出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10%的经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要抓紧国家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项目的投资中,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绿地率或绿化覆盖面积进行绿化建设,绿化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投资,专款专用,按规定建设绿地。要拓宽绿化建设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法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和养护管理。推进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市场化,面向社会择优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建立多元化、稳定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专款专用。 
  (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化涉及规划、园艺、林业、建筑以及文化艺术等多项学科内容,因此,无论是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还是选种育苗、栽培管护,都要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城市绿化科技利用率。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注重关中、陕北、陕南区域性物种保护和开发的研究,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研究和节水研究。要搞好园林绿化的造型设计工作,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水平。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发挥后发优势,直接瞄准园林生态城市的水平,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努力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八)依法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建立专业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要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准承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任务。 
  三、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注意改善园林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各自职责分工,防止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省建设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把全省城市绿化目标任务分别落实到各城市,逐年分解每年由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加强检查和指导。 
  各城市要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性,形成全民全社会绿化城市的良好风尚。 
  各市政府要继续组织好全民义务植树,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保证绿化质量;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城市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城市绿化,力争用3-5年时间创建一批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城市。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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