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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泄露引爆燃 被解雇员工洗澡遭毁容
www.110.com 2010-07-19 13:19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在一酒楼工作的齐小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员工宿舍居住,不料两天后,她在洗澡时因液化石油气泄露引起爆燃被烧伤。齐小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

  一审判赔30万余元

  齐小姐诉称,去年5月2日,她进入南山区一家鱼翅海鲜酒楼任茶艺员,在职期间,她一直住在该酒楼的员工宿舍,就在她进入酒楼的当月月底,酒楼因经营不善,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她被允许继续在该员工宿舍居住,直到重新找到工作。

  可就在6月1日下午5时多,齐小姐在宿舍内准备冲凉时,因其居住的301房东南侧卫生间液化石油气瓶连接的其中一条软管未连接,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她被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她全身多处烧伤2—3度85%(特重度),面部乃至全身被严重毁容,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齐小姐将酒楼的原法人和经营者梁先生和现在的经营者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7万余元。

  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去年5月2日,酒楼原经营者梁先生与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协商终止承包合同,并于当日签订了《移交书》及移交物品清单和水、电、气结算一览表。齐小姐正式上班是2008年5月3日,涉案酒楼的实际管理者某投资公司和某经营公司。而齐小姐与两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家公司允许齐小姐在其宿舍继续居住。但由于两家公司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疏忽,造成齐小姐被烧伤致残的安全事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赔偿齐小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二审庭上法官主持调解

  对一审判决不服,两名被告遂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案发的宿舍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宿舍,是梁先生承租的。齐小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司无义务对齐小姐所受伤害负任何责任。

  火灾发生后,经派出所及消防部门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齐小姐一名原同事涉嫌偷窃冲凉间其中一台热水器,直接切断液化石油气软管,致使齐小姐打开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另一台热水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燃爆。因此,导致此次事故的责任不在两家公司,而是因盗窃案件引发的。而且由于齐小姐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脱离危险,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其应付全部责任。公司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了她1万元补偿。

  齐小姐和其律师则认为,虽然她和公司已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酒楼的宿舍管理员同意她先在宿舍住几天,等她找到了工作再搬走。公司疏于对宿舍安全的管理,石油气泄漏导致爆炸,使她受到了严重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庭上法官主持了调解,公司方律师表示可以调解,但没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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