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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细则(2)
www.110.com 2010-07-22 16:09

  注解三

  允许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视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建议内阁调整任何一个海关或港务局的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注解四

  允许伊朗海关把存入国库的专门账户项下货运收入按财经部长批准的预算用于支付购置、修理、租赁所需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包括吊车、铲车、卡车和运输工具)、货物核查人员的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及车厢租赁费、仓库和码头之间的铁路轨道修建费用。

  第三节  特殊服务

  第六条

  在非工作时间如果某人申请办理在海关内或海关外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海关手续,只要他的申请得到海关或港务局的同意并按内阁批准的标准事先支付了特别服务费的即可办理。

  注解一

  特别服务费按小时计算。

  第七条

  申请特别服务需填写特别服务申请表,并递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务局,申请表应注明以下内容:

  1.服务的种类。

  2.货物的数量。

  3.加班工作时间。

  4.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

  对内容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特别服务。

  货船的每一个货舱、火车的每一节车厢、每一辆卡车、仓库的每一个库门均算作一个独立的工作地点,申请者必须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不需太多关照的单一品种散货的装船,既使有多个货舱可装货,仍按一个特别服务点计算。

  第八条

  在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必需由海关或港务局须指定一个独立的三人或少于三人的小组来实施和监督特别服务。

  注 解

  如果海关或港务局预计申请办理特别服务的时间不够,可以在签发特别服务许可时授权于特别服务小组负责人让货主增加申请特别服务的时间并收取其费用。组长应将收取的费用在第二天第一工作时间交给收费处,收据交收款人签字。

  第九条

  如果申请人在支付了特别服务费后,因某种原因想放弃此项服务,并在小组人员被派出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自己的决定,已支付的费用将予以退回。否则,所收取的费用将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收入,不予退还。

  第十条

  任何个人、任何部门要求办理任何地点特别服务的申请表应分别递交,同一艘货船的几个货舱、同一个仓库的几个库门、同一列火车的几节车厢只需递交一份申请,但需在申请表中注明所有需要提供特别服务的地点,注明所需特别服务是一次性提供还是分几次提供,以便海关或港务局确定派几个小组前往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公休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办理特别服务,需具备如下条件:

  1.办理陆运、空运、海运货物的卸货。

  2.虽已事先办理了海关手续,但因时间紧迫、货物太多、装货设备缺乏而未能在正常工作日将货物运出海关。

  3.在非工作时间对货物进行评估应符合如下条件:

  按要求填写了申报单,按程序办理清关手续,下班前清关文件已交到评估处,因到了下班时间未能办理评估的。

  4.由当地海关关长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下文所述的工作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工作日或节假日不需事先提出申请、不需取得许可、不需支付特别服务费均给予办理。

  对旅客和邮递员个人物品的检查、邮件的装卸。

  船运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代表应及时通知当地海关关长或港务局长,事先向海关和港务局递交简明申报表、提货单和其他单证复印件,以保证所需的工作人员能到现场监理邮件和货物的装卸。

  注解一

  本条所提及的运输工具包括轮船、火车、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只要按时进出港,不需事先通知海关或港务局。

  伊朗海关或港务局应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按照出入境规定的时间,办理旅客和邮差的出入境手续,检查出入境人员的行李和邮袋。

  注解二

  运货卡车或火车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和尚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海关,临时停放海关等待检查和交货,对此,海关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如下:

  1.工作时间在海关外办理的特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作为海关或港务局的杂项收入。

  2.每月末按小时为加班工作人员发放的加班费费用从假日和非工作时间收取的特别服务费中支出,而不是从政府预算中支出,剩余的特别服务费可以留作机动费用。

  白天加班费按聘用规定或劳动法规定支付,晚上加班费是白天加班费的两倍。

  注 解

  当地海关可将剩余的特别服务费用于下列支出。

  1.支付特别加班费、支付未直接参与特别服务但与特别服务有关的职工午餐费。

  2.如果特别服务费还有剩余,可以以政府固定资产的名义为职工购置一些生活和工作用品。

  第四节  申请商检和商检费、商品分类费

  第十四条

  商检费是指伊朗工业标准研究机构通过鉴定商品的种类及样品来确定商品的关税,并按内阁批准的税率向申请人收取的商检费用,此费用用于伊朗工业标准研究机构检验室的扩大和完善。

  商品分类费或特别商品分类费是指在确定商品样品的关税后按内阁批准的税率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费用作为海关的杂项收入。

  第五节  货物监管费

  第十五条

  货物被允许从一处运往另一处,运输期间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人员的监管下,申请人在递交运输许可和申请时按内阁批准的规定向海关支付货物监管费。

  第六节  保管费

  第十六条

  保管费属《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款的特别服务费范畴,即货物在专门仓库、公共仓库、冷库、海关外场地的保管费和被转移货物的运输监管费。货主按内阁批准的规定向海关支付此笔费用。按本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将此费用存入海关帐户。

  第三章  免税

  第十七条

  已删除。

  第十八条

  涉及《海关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商品均需有外交部给伊朗海关的书面同意免税函,免税申请表应详细描述货物的规格,伊朗海关根据外交部的意见给该货物出具免税通知,免税申请表需有申请单位领导的签字,在办理了所有的相关手续后方可提货。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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