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细则(5)
www.110.com 2010-07-22 16:09
海关关长应清点车厢数量、登记车厢序号,对货车车厢进行铅封。关长或其代表登车引导火车到海关指定地点卸货。
第五十条
在进口货物的价值不超过二万里亚尔,进口商申请立即清关提货时,海关可以同意进口商的口头申请,且不要求其递交申报单和运单。
如果提前提货,货主应在提货收据上签字,提货收据应与货物一起登记在海关仓库出库单上。
第五十一条
如运货人是文盲无法填写申报单,海关经办人员应按货运文件帮他填写申报单。运货人的姓名应按其身份证填写,并且运货人应在申报单下方按手印。
第五十二条
货物的卸载、货物到海关的运输、货物的堆放、货物向海关移交方式以及办理对已损坏的、被动过的、有缺陷的货物、实收数量与申报表、运单不符的货物进行登记和监护等手续参照海运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章中各种手续办理程序和表格格式由伊朗海关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一般旅客的入境条件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所有入境旅客,在办理了入境手续后,应认真填写旅客专用申报表,将随身物品填入申报表。如海关发现有未申报的物品,将按《海关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置。
注 解
伊朗海关可以在任何一个海关点根据需要用特殊的方式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A.如物品属非贸易性质的,无论是获许可的还是未获许可的(违禁品除外)符合其他规定在办理了海关手续后可携出。
B.如物品属贸易性质的。
1.对于允许进口商品:如能出具商业部颁发的商业证或专门协议,按进口商品办理清关手续。
2.对于未经允许进口商品:边境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对旅客随身携带的非允许进口商品或禁止进口商品进行登记扣留并要旅客签字。海关应告知旅客,如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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