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删除。
第二十条
除下面注解外已删除。
注 解
本条注解所述的旅客是指持有护照或许可证从正常途径入境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为定居伊朗而入境的外国人可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6款的特权获许在伊朗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7款特权的伊朗人和外国人可携带与其工作和职业有关的用品入境。
1.那些人从事的职业需获得伊朗驻该国领馆的证明,在没有伊朗领馆的地方,当地官方出具的证明亦可。
2.证明信应在他们入境前一个月或入境后9个月内交伊朗海关。
第二十三条
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8款免税的条件如下:
遗产继承证明出具后3年内继承人所继承的物品家具可进入伊朗。
第二十四条
《海关法》第37条第9款规定的商品清关条件如下:
1.已删除。
2.外国政府、个人、机构赠送给政府部委、政府机构及其下属部门、市政府和大学的礼品,应在发票和有关单据上予以注明再办理海关手续。
3.外国政府、个人、机构赠送给伊朗红新月会、慈善福利机构的礼品,应在发票和有关单据上予以注明,经财经部或卫生医疗培训部批准后再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理《海关法》第37条第10、12、13、14、18、19、20款规定商品的清关手续应按《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递交了报关单、有关的文件和证明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无价格商业样品是指外商或厂家在样品外包装上贴有《无价格样品》标签、没有实际价格只能作为样品的商品。虽然样品的价值甚微,但仍可以用于买卖,为此,仍需支付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海关费用。
有实际价值的样品,货主可以与海关官员一起按海关关长的指令将其改造为非消费品、非卖品,然后免税清关。
第二十七条
办理《海关法》第37条第15款规定商品的清关手续如下。
1.有普通外包装和容器的商品无需分别填写申报单,因为申报的商品本应包括装商品的容器和外包装。
2.《海关法》第37条第15款规定的滑轮和支架是指需返回的滑轮、钢丝支架、钢丝绳或原材料做的支架,不包括商品本身带有的可以零售的滑轮和支架。
3.在办理上述条款最后一部分内容的滑轮、支架的清关手续时,不需另行填写申报单。
4.出口商品的普通外包装和装商品容器在商品取走后应恢复原样运返回。原样被退回的出口商品需重新办理所有的海关手续。
注 解
《海关法》第37条第15款规定所述的原样是指被退回的容器或商品出口后未被使用过。
第二十八条
办理《海关法》第37条第16、17款规定的商品清关手续时不需填写申报单,此类商品在办理了所有手续并取得放行单后可从海关提货。
第二部分:进口条件与通则
第一章:海运进口货物
第二十九条
卫生官员签发登船许可后,海关登船代表将专用登记册交船长或运输代理填写,登记册应填写下列内容并有船长或船长代表签字,待船进港时交海关。
1、船只序号(由海关确定)
2、船只进港日期和船行号
3、船只种类
4、船只名称
5、船长姓名
6、船只悬挂的旗帜
7、船只的装载量
8、需卸载的货物件数和重量( 吨公尺)
9、出发港和目的港
10、船员人数
11、旅客人数
12、船上储存的食品数量
13、船上是否装有易燃易爆品、武器、毒品或海关法规定的禁止入关的其它物品。
14、运往伊朗其他港口的货物件数。
15、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件数。
第三十条
如海关官员确认船上的食品数量超出实际需要时,在保证船员或旅客在停船期间所需食品的前提下,可以查封食品库,必要时,食品库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打开或关闭。
第三十一条
如船上有本《实施细则》第29条第13款规定涉及的武器、易燃易爆品、毒品或法律禁止入境的其它物品,海关官员应将上述物品封存在船上安全稳妥的地方并通知船长,或将上述物品登记造册存放入海关仓库,当船离港时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船长或运输代理在填写并递交本《实施细则》第29条的登记册后应对要在本港卸载的货物进行简单申报,申报单交给海关官员,申报单一式两份,每份申报单需附有货物总清单(MANIFEST)及每项货物的提货单,申报单中未填写的地方需予以注明。(其中一份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将由海关交给当地港务局)简易申报单必须用波斯语填写并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出发港和目的地港国家的名字。
2.包裹的种类、数量、唛头、序号及毛重。
3.包裹内货物的种类,如有可能填写货物的净重和价值。
4.提货人姓名(货物必须交给此人)
5.填表人姓名、住址及签字。
6.船名、国旗、出发港名、船长或船主的姓名。
如货物很多,船长可以在申报单中注明全部货物的数量,但需在货物总清单的每一页上签字。
注解一
简易申报单和所附货物总清单,不能有任何涂改,船长必须在自己签字的上方写明这一点。如货物总清单必须修改,船长应在每处修改的地方签字,并在申报单船长签字的上方注明哪些地方进行了修改。
注解二
不按本条款规定填写的任何申报单或货物总清单,海关官员可将其退回给船长进行修改,只要还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不许船只卸货。
注解三
海关可以要求船运公司按海关提供的格式制作货物总清单。
第三十三条
因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船长或货主没有所需单证文件,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的要求递交申报单,可以向当地海关关长申请卸载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许可,并在海关官员监督下清点货物。
许可证规定了递交申报单的期限,在申报单递交之前,运货司机或船长必须执行海关关长指令的一切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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