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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给投保人带来哪些实惠?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据丹东日报记者唐莉报道,一直以来,“投保容易理赔难”、“霸王条款”是扣在商业保险头上挥之不去的两顶“帽子”,也正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尽管风险防范意识很高,还是对商业保险存在着排斥心理。现在这一切将随着新《》的实施有所改变,刚刚实施1月有余的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那么,新《保险法》能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哪些实惠?

  部分险种保障范围扩大

  采访发现,新《保险法》实施后,有的保险公司将部分险种停售,有的将老险种进行调整。如“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加大了重大疾病的保障责任,过去只保10种重大疾病,现在扩大至20种大病,增加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10种发病率较高的病种。重病病种范围扩大了,保费只做微调。如30岁男性,投保该险种,选择20年交费期,保额1万元,过去每年交730元,现在则交870元,每年仅增加140元,保障范围扩大一倍。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十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增加不可抗辩条款,是其最大的亮点。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比如某人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病情发作。若在过去,保险公司要么以隐瞒病情,未如实告知视合同无效;要么以欺诈骗保拒赔保险金,甚至不退还保费。新《保险法》对这一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专门列出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另外,新《保险法》对代签名也有了说法。据了解,过去一些父母给身在外地的孩子投保,需要被保险人签名时,父母往往代替孩子签名。这种情况不出险还好,出了险,有的保险公司会以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认定保单无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今,保险公司再以这种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行不通了,对于代签名,一旦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

  出了“事”很快能拿到钱

  理赔难,是投保者最大的忧虑。事实确实如此,投保时,保险公司热情积极;但需要理赔时,往往消极怠慢。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规定在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须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采访中,许多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改变了保险公司过去“宽进严出”的承保理赔思想,从而被“严进宽出”所代替。从客户角度上说,投保更加严格,更要遵循原则。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也从制度上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审核时加强把关,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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