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千呼万唤中还迟迟没有出台,但对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传统的“以责论处”这一赔偿标准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宣判一起纠纷案件,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以责论赔的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告刘先生10万元。
2003年11月12日,刘先生对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2004年9月6日8时许,刘先生的司机周某驾驶该车在本市海淀区旱河路与一骑自行车行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受伤严重,支付住院费7万余元。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高某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2004年9月29日,刘先生与高某代理人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刘先生一次性赔偿高某人民币12万元。当日,刘先生按协议支付了这笔钱。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经被告定损后刘先生支付了修车费1127.43元、检测费25元。后来刘先生找保险公司要求按投保额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赔付,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在第三者险10万元内赔偿其经济损失,赔偿修车及检测费1152.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最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高某达成的关于赔偿12万元的调解协议,符合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故此种调解形式应予确认。诉讼中,被告认为应当按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与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而车辆损失险中按责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于是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先生三者险赔偿金10万元,赔偿汽车修理费及检测费共计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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