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保险机构要按《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有关业务部门的“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保险机构须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将书面及电子文档报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保险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各保险机构要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过程中,按照自查自纠的不同阶段,定期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向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查出的案件,要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建立联系点制度。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双诚保险代理公司、阳光保险经纪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请各公司积极配合。
六、按照保监会的相关部署,结合深圳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深圳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过程中确定若干家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骆德武 明霞
联系电话:25939099 82474586
邮箱地址: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
附件2:深圳市保险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情况登记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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