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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细说"不可抗辩""定值保险"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的两条建议,目前得到中国保监会正式回应。

    保监会在给李滨的回函中肯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但同时就李滨提出的“不定值保险是超额收费隐患”指出,不能以一次事故的处理过程及其结果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公平。

    “不可抗辩”条款:

    暂不试用但在研究中

     律师建言: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已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条款中。然而,我国业至今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因为保户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理赔金的事例,已屡见不鲜。“不可抗辩”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针对李滨提出的国内应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保监会认为美国等国家采用的“两年后不可抗辩”规定在我国暂不试用。

    保监会答复称,之所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行为,暂时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欺诈行为,有效地保障合法投保人的。

     目前,各保险公司主要依据《》等法律法规开发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的制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除第54条列出的年龄误告原因外,对投保人因过失或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公司两年后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李滨分析说,人寿保险公司除了“年龄误告”原因外,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比如,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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