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 >
重复保险未必重复理赔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日前,家住高新区的赵先生反映:国庆节前他的单位集中给职工办了一系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住院津贴、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等),而其中有几种保险,他以前个人就投保过,他想知道“重复保险是否都可得到赔偿”。为此,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专业人士给出了以下解释。    医疗费用型保险不重复理赔    该人士指出,有“投保人不得通过投保而获利”的规定,意思说,保险只能是在投保人发生财产
及医疗费用的损失时,保险给予赔偿,而补偿金额不会超过受损失的金额。照此规定,住院费用、意外医疗这类费用型保险就得不到重复赔偿。因为在实际理赔时,需凭原始发票及相关单据,而这类凭证只有一套。    因此,他建议若个人已购买,单位就可不必再办,反之亦然,否则,白白浪费钱。    定额赔付型保险可重复理赔    按保险原理,医疗费用型采取的是按比例赔付的原则(即按一定比例报账),与之不同,还有按固定金额赔付的一类保险。    该人士说,属固定金额赔付的保险就可得到重复理赔。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或终身寿险、住院津贴等保险。因为这类保险在理赔时,不需原始发票,一般是凭事故证明、保险到期或疾病诊断报告等就可以了。    可重复理赔的原因是,这类保险的标的是生命、重大疾病等,而这样的标的是不可计价的。    重复保险应选择    该人士指出: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是越多越好,而应选择,减少浪费。    当他了解赵先生反映的投保情况后,他认为,赵先生可请单位暂时不给他办住院费用以及意外医疗这两种保险,因为他自己已经保过了;可在个人投保的保险到期后再请单位办比较好。    同时,该人士提醒:有关保险业务员在给单位推荐设计保险组合时,宜先诊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