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
□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
□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
1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社会治国际研讨会上,主题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会后,记者采访了该报告的撰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戚东祥处长。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
记者:戚处长,你好。我国已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你们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写成的?
戚东祥:2004年10月下旬,为借鉴欧洲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组织考察组,赴德国考察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情况。参加考察的成员有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人员。我是这次考察团的成员和考察报告的执笔人。考察组在德国期间,前往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联邦健康与社会保障部、德国经办机构协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
记者:你们把考察国家选在德国是基于什么考虑?
戚东祥: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德国通过了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这三项法律合并为帝国保险法。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总的来说,德国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因为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有一定借鉴作用。
记者:能具体谈谈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吗?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5个险种组成。
先谈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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