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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10:20

 我们现行的制度,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成果之一。自从1951年2月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几经修订补充,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逐年增加。据估算,到1981年全国实行或参照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7,600多万人。劳动保险制度的实行,为广大职工群众解除后顾之忧,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所遇到的特殊困难,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这是必须肯定的。 

但是,现行的这套劳动保险制度,也存有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没有完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国情、国力不够。全民企业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照搬了不少当时苏联的办法,照顾需要多,考虑可能少,规定了一些偏高偏宽的待遇,包的过多,保的过宽。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向下,有些人把劳动保险看作是“共产主义因素”,对劳动保险的性质产生了误解,片面地强调扩大“按需分配”部分。同时,在“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险基金由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提取,改为在企业营业外项目中开支,实很实销,成了“大包干”。于是,用工制度上的只能进不能出。工资待遇上的只能增不能减,劳动保险上的包的过多过宽,这三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就形成了现行劳动制度上“大锅饭”、“铁饭碗”的积弊,使一些人躺在国家和企业身上“吃”社会主义。

第二,缺乏统筹安排,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劳动保险待遇相差悬殊。如上所述,全民企业的劳动保险包的既多又广,待遇也高,一个人只要进了全民企业就马上无条件地享受各种劳动保险待遇,由国家和企业全包了下来。而集体企业则没有统一规定,多是自行安排,除了县和市辖区以上的大集体参照实行全民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外,许多集体企业,尤其是新办的集体单位,没有劳动保险,或者有也很少。招工就业时人们争着到全民企业,而不愿去集体单位。既使去了也不安心,有后顾之优,严重地影响了这些集体单位的巩固和发展,影响了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一些制度和待遇不是从有利干生产出发,不是从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出发,不是从有利于增强职工内部团结出发,而是单纯地为保险而保险。比如职工的病假待遇,企业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工龄在八年以上的工资发百分之百;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一律不扣工资,形成干活的不如不干活的。还有些职工提前退休,退休后又找工作。收入比原来还高,形成在职的不如退休的。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严重挫伤了许多职工的积极性,尤其是青年工人。他们是生产上的主力,担负繁重的任务,但工资待遇却不高。有些人认为,干一点儿就不少,也比不干的强,滋长着一种消极情绪。这个情况很值得重视。它不仅影响着职工内部的团结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由干企业的劳动保险不顾生产经营好坏,不管经济效益高低,一律是“旱涝保收,人人有份”,使一些企业弄到了吃不消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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