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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4)
www.110.com 2010-07-15 10:10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积累制,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既要保证积累的养老金能够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既不能出现农民在年老时领取的养老金根本满足不了基本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使大多数农民达不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从而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的制定,最好是以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月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这样做的优点是:

  1、按上一年人均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交费,农民完全可以承受的起;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按照同一比例交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会随之提高,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年老时得到的养老金就和领取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至于出现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收入水平过于悬殊,生活水平出现急剧下降;

  3、集体给予补助也按当地上一年人均月收入计算,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与个人交费保持一致;

  4、不会因交费档次定的太低,使按最低档次交费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也不会因交费档次定的太高,把一部分特别是最需要保障的农民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之外。

  任何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险费率都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而应该是动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按上一年人均月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里面也蕴涵了一种随收入水平变化而进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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