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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借出增值不构成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王承德,男,4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养老办”)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审。

    1994年5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山镇联盟村个体户袁宏豪为筹集经营资金,通过其在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的女婿刘某某介绍,向设在区民政局的区“养老办”借款。当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区“养老办”与袁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养老办”还本付息2.3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即通知财会人员将养老保险基金2万元付给了袁,并将协议书交财会人员入了帐。1995年1月24日,该区后官湖养殖场个体户辛福进也通过上述刘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养老办”与辛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1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进向区“养老办”还本付息1.18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和入帐手续。同年2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养鱼场个体户肖团员通过区“养老办”出纳员涂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区“养老办”与肖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3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团员还本付息3.45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入帐手续。

    1995年4月,检察机关在区民政局侦办另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惧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本案时收缴。

    经查明,区“养老办”系隶属于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是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并保值增值,“养老办”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区民政局规定,向外出借保险基金,应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

    「审判」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将“养老办”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6万元,分别借给袁宏豪等三名个体户,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承德出借6万元是增值行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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