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费率的高低,关系到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改革的推进。因此,合理确定和适当降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费率,对完善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深化改革和加快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率已超过国际通行标准上限
经过几年的试点,从1997年起,我国全面推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模式,即部分积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费率可以控制在28%以内。其中个人账户的筹集费率为16%,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另外6~12%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的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而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要的资金。但这一模式,在推行初期,社会养老保险费率就高达22%。目前,这一指标已达到30%以上,超过了国际通行标准29%的上限,部分省市甚至已经超过35%。
过高的养老保险费率,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过快和滚存结余增加过多。1992年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1991年增长27.67%,1993年比1992年增长32.02%,1991年社会养老保险积累资金189.53亿元,1992年增加到221.78亿元,1993年增加到267.56亿元,1994年底达到300多亿元,可满足当时全国离退休人员近10个月的费用支出。到2003年,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达2595亿元,2003年底社会养老保险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人士还认为,要解决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而带来的社会养老基金需要过大问题,还应继续提高保险费率,以便预先积累巨额基金,应付老龄化的挑战,减轻高峰期的老年经济负担。
费率过高不利于国企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固然,提高养老保险费率,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积累,对提高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按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均收入情况,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预先积累巨额基金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弄不好还会适得其反。
从国民总产出的分配上看,当年产出供当年使用,而不是把过去数年的产出储存起来供未来使用,这是宏观经济平衡的基本规律。从理论上讲,即使能够积累储存养老基金,也仍存在着再分配的问题。如果需求大于供应,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改善,在职职工的经济负担也不会减轻。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的供给,顺利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才能解决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的问题。否则,经济发展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指望依靠积累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去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养老问题,恐怕只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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