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高速公路,乘客伊翔内急,下车“方便”,结果被高速行驶的轿车撞死。是否有人该为伊翔的死亡买单?昨日,死者家属和撞人车辆、保险公司在南岸区法院对簿公堂。
下车“方便”丢了性命
去年12月25日晚9时许,外环高速公路长江大桥大佛寺南桥头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横穿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应急停车道停着一辆轿车。
事发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查明,死者伊翔,巴南区人,事发前乘坐停在应急停车道上的轿车。据伊翔家属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伊从南山下来,乘车去江北,途中因为肚子不舒服,下车“方便”时出了事。
今年1月24日,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该认定书认为,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人行其上具有高度危险性;当晚伊翔穿着黑色外衣,不易使驾车人迅速辨认,同时不排除伊事发前有饮酒和酒后影响思维横穿公路的行为,因此由伊负事故全部责任。
状告索赔21万元
今年2月上旬,伊翔家属将撞人轿车告上法庭,轿车投保的永安保险公司同时被列为第三人。死者家属提出了2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提交法庭。法庭上,伊翔的代理人钟江不买认定书的账。钟称,经法医鉴定,伊翔当时的酒精含量并没有超过有关部门对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标准,因而不存在酒后影响思维情形。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由此推断并得出其饮酒后导致横穿行为发生的结论,把本身不确定的因素当成了认定依据。
钟江还认为,超速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据称,事发路段限在时速80公里,而根据现场痕迹计算,当时撞人车辆速度为每小时108公里。钟称,如果车速控制在80公里内,车辆将晚0.35秒达到接触点,“0.35秒可以让伊翔多走一步,而司机也可提前刹车或避让。”
赔偿推给保险公司
撞人轿车车主赵某的代理人称,在这起事故中,车方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责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话,“那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是赵某投保在新法实施后,且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称,商业保险原则是有责才赔、无责免赔,“这是保险行业惯例。”该代理人说,本起事故中,伊翔下车“方便”并走到公路中间被撞,过错责任在其本人,且约定了此类情况属于免赔范围,因此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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