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监管会正在酝酿出台《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非寿险监管手册》及《车险定价准则》等多部法规。有关专家指出,保险业监管层在加紧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的同时,也应该创造一个有助于费率市场化的宏观政策环境,使政策落实到基层。
专家呼吁:完善旧法
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系管贻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费率全面开放的方向是好的,但却缺乏有关财产保险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关于保险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新的根本变化。因此,需要出台《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适应《》修改后的变化。
2000年8月,保监会颁布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各保险机构经营财产保险必须使用保监会制定的条款和费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强调其费率的严格统一。2002年《保险法》107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事项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审批”。意味着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但前提条件是须交由保监会审批。
自2003年1月1日起,保监会批复了各保险公司新的车辆保险费率调整公告,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放开政策,费率允许有30%的浮动范围,各保险公司对主险业务自行定价,由保监会审批,同时加强了经营风险的控制。随后,2004年4月,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对其他的险种也进行了的放开,使车险的费率全面开放。
对于《车险定价准则》,管贻升说,“我国的费率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市场化的过程,汽车保险内容经历了一个从纯商业保险到含有强制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过程。”特别是汽车保险费率放开后,汽车保险费率由各家公司自己定价,汽车保险费率处于一个激励竞争的过程,甚至是不计后果竞争的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的定价方式极为不统一,引起了市场的混乱。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的计算上就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单独计算的定价方式,也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合并计算的定价方式。为规范汽车保险的经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需要对车险费率进行规范,对车险如何定价进行指引。
清华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系陈秉正教授认为,保监会以前出台的条款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存在一个始终被忽视的问题:没有对购买团体进行明确的区分。购买车辆的消费者主要分为机关全体和个人。对企业来说,可以聘请相关的保险人员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价格和许多附加条款,这样不用保监会的监管,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证,所以对企业的保险费率可以按照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全放开。
- 上一篇:当前我国保险业改革的关键—保险费率市场化
- 下一篇:如何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相关文章
- ·当前我国保险业改革的关键—保险费率市场化
- ·保险费率市场化走近你我他
- ·保险费率市场化完全策略
- ·加快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
- ·保险费率市场化完全策略
- ·保险费率市场化走近你我他
- ·试论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
- ·保监会公布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 ·如何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 ·1至2年内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 ·泉州失业保险费率有望减半
- ·江门市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50万人获益
- ·郑州市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 ·环境保护中保险政策的优势及其依存条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
-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