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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偷税、非法买卖爆炸物等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30 13:07

当地的规定,不仅违反了市场主体直接交易的规则,强迫购煤企业与琛士通签定购煤合同,加大了煤炭销售企业与购煤企业的成本,也导致成南岭煤矿对差价收入部分无法取得税票。现实中,所谓的“挂牌价”也并不是成南岭能够从琛士通或蒲县煤炭运销公司得到的煤炭款,无论是琛士通还是蒲县煤炭运销公司都要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煤炭差价款没有纳税的性质确定,应当是漏税行为,而不是偷税行为。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煤炭差价款是蒲县地区普遍行为,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也予以认可。对于差价款的纳税问题,无论是蒲县国税局还是蒲县地税局都事实上知道,也实际上认可对差价不征收任何税。事实依据是:从2003年到2008年期间,蒲县国税局以及蒲县地税局包括临汾市国税局都对成南岭煤矿进行过税务检查,都没有提出对差价要求纳税,也没有要求过纳税人对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事实上成南岭煤矿也不知道如何缴纳这部分税,因为对这部分差价收入,煤炭生产企业是领不到增值税发票的,因为在蒲县,企业之间没有煤炭购销合同就无法从蒲县国税局领到增值税发票;临汾地区的煤炭销售是必须要通过蒲县煤炭运销公司以及临汾琛士通公司,而不能直接签订煤炭销售合同;所以,不能直接签订煤炭销售合同,也就领不到增值税发票,更无从谈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导致成南岭煤矿对差价没有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在于蒲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要求成南岭对漏税款补缴,但不能处以刑事责任。

被告人没有申报差价款,并不是主观上不想纳税,而是客观上由于当地对煤炭的销售管理加重了煤炭生产企业的费用,煤炭生产企业在无奈下的选择收取差价款;而对于差价款,税务机关不让购买增值税发票,企业也就没有办法给购买企业开具增值税税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漏税,当地国税局应当承当责任,而不能把这种责任推卸到纳税人身上。只有纠正了当地煤炭销售的多环节情况,让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购买企业直接签订合同,赋予其购买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这种漏税的情况才能解决。税务机关本身的违法,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庭审查明,差价款已经入成南岭账目,表明企业已经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了纳税,本案不应当再重复查处。

第四,依据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必须查明成南岭煤矿所偷税款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对指控的偷税数额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偷税数额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同时公诉机关明确表示蒲县国税局的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报告、蒲县地税局的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报告、对成南岭煤矿涉税专案组的调查报告都不属于证据,法庭记录在案,表明这些调查报告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来主张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成南岭偷税款数额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因此,对成南岭煤矿以及被告人于某某定罪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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