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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对哪些税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
www.110.com 2010-07-30 13:20

  4、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40号)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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