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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3)
www.110.com 2010-07-30 14:16

  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 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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