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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重要性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受税务人员执法素质差参不齐适、使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中通常存在着“三重三轻”问题,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的部分税务人员对依法治税的认识存在着偏差,片面地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偏重于如何治好纳税人,而在治纳税人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好国家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税收征管程序征收税款,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却认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暴露出误区和盲区。尤其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对有的纳税人客观存在的偷、骗、欠税的事实虽已认定清楚,按有关税收法规应给予及时的追征和必要的处罚,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抱着急躁的心理急于把税款收上来,却忽视了执法程序的规范运作,突出表现在执法程序不到位。在具体操作上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缺少或颠倒,结果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图省事,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单程序。二是凭想当然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告知的手续不完备。比如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守告诫在先的原则,且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形式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的权利等,若不依次按照这个程序去执行,一旦发生诉讼,税务机关承担败诉的风险将确定无疑。三是对个体“双定户”定税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深入业户通过典型调查收集相关涉税经营信息,然后下达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由纳税人先进行自我申报,然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额核定的顺序,结合纳税人信息采集调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科学合理地核定营业额,再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录入微机,在限期内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税,如果不按征管程序依法进行操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或定税步骤颠倒,都将带来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仅达不到把已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纳入规范化管理的预期目的,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征管效率的提高,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不公平,损害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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