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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7-30 13:28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形势下,税务系统的改革也不断深化,普遍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出台了相关文件、制度,明确考核评议及追究办法,将执法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税务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当前税收执法责任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社会上流传一篇《扯皮谣》:扯皮,扯皮,扯皮,无休无止。多少事,从不急;你推我,我推你。甲让乙处理,乙叫丙合计,丙请丁斟酌,丁等甲审批……一份公文到处传,像个皮球来回踢。或当“研究员”,研究研究成惯例;或当“老推事”,能推就推不迟疑;或当“好拳师”,不慌不忙打“太极”;或当“收发室”,来文照转省力气。一万年,不太急,何必争朝夕。这种扯皮现象在社会上确实普遍存在,而且在税务部门中也有一定的生命力,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是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当前税务部门在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过程中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不到位。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的重要性,仅仅停留在制订岗责体系上,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考核评议办法。有的地方为了考虑税务形象和内部稳定,在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敷衍了事、被动应付,搞形式主义,没有深入贯彻下去,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普遍存在。
    二是执法人员水平不够高。由于历史原因,税务干部队伍中中年化情况严重,很多同志上岗前未接受财税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第一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税务干部占比例较小,基层和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有些同志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重视完成税收任务而轻视依法治税,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征“过头税”或有税不收甚至变相包税。
    三是过错责任划分不平衡。有些税务部门岗位责任不明确,岗位要求不严谨,各岗职之间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人,难以体现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由于人手少等原因,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了“人人有责任,人人又不负责任”的现象,执法责任很难界定。系统内部责任承担不够平衡,出现了“能力越强的人,承担的岗位职责越多,出现过错被追究责任的机率也就越大。”形成了执法人员可能被追究责任、非执法人员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不平衡状况,出现了推广使用《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软件》成了“罚优保劣”代名词的怪现象。有的税务干部担心工作中被追究责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一些查验法人身份证是否真实等无关要紧的事情,有的束手束脚什么事情也不敢干,客观上增加了推广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难度。
四是执法量化标准不统一。由于税务人员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如个体税收定额,在纳税人帐务处理不健全的情况下,仅凭经营规模和税务机关了解的情况来核定税收定额,定1000元或500元相差1倍,但很难判断是否有过错责任或确定过错责任的大小。再如税务行政处罚,处以偷逃税款的1倍还是2倍罚款,基本上是由税务执法人员说了算,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也很难判断是否有过错责任。
五是考评监控管理不严格。虽然推行了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但很多税务机关现阶段执法考核仍多以手工为主,人为因素较大。考核监督机制不科学,岗位与岗位之间的难易程度不一,考核内容没有具体量化,停留在对一些重大的、明显的违纪事件的处理上,且考评标准设定和考评结果公开化程度不高。监控管理不严,往往是简单应付,形式主义;监控范围有限,往往是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监控不够及时,往往是秋收算帐,事后诸葛;责任追究缺位,往往是避重就轻,屡错屡犯;纠错手段不力,往往检查汇报,口说无凭。
    二、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几点建议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宪问》)也就是说,你在什么位置上,前提是要立足本职,把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做好,不要越俎代庖,跳过你的职位去做不该你做的事。杜鲁门担任美国总统时,在他的办公室门口,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责任就在这里。”他把当好总统当作自己的责任。有许多大学生去外企实习时,你一进去,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会给你一个job description,就是关于你的工作岗位的描述,告诉你,这个岗位是干什么事情的。从一个文秘打字员,一直到高级主管,都有自己的岗位描述,这其实也就相当于税务部门的岗位职责。这是当代社会特别应该提倡的一种职业化的工作态度。
我们很多单位包括税务系统现在所缺失的正是这种岗位的描述。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我们对岗位的描述往往是有定性却没有定量,或者是光有岗位职责却流于形式,不按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职或执行不到位。现实生活中老同志对新来的同志往往会这样说:年轻人要好好干,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才好呢。认为这样是替领导分忧,实际上这并不符合税收执法责任行政和现代企业管理精神,谁的活儿谁操心,这样的话,大家合起来才是一盘棋。
    (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行税收执法激励措施。
    美国哈佛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其所获刺激的函数,这也称之为行为修正理论。通过对取得成绩的人加以赞扬,对成绩差的人加以惩罚,使人们受到激励,这是简单且很有效的激励方法。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离不开全体干部的努力和支持,每个干部是否有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对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产生巨大的作用。要取得干部职工的支持,就必须实行税收执法激励措施。
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人管人越管越烦神,制度管人比较爽神。在税收执法行政责任的推行中,针对实际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状况,在执行追究制度的同时,应当加强激励制度建设。对执法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追究,从而消除执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同时应当把重点放在奖励强化上,消除简单惩戒产生的消极作用,多肯定职工的成绩,强化职工的内心成就感。当前税务部门,应在使用金钱、晋升等激励措施的同时,运用学习型组织理念,设计载体,多运用尊重激励、工作激励、参与激励、目标激励等调动内心追随感的激励方式,从而形成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激励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树立税收执法责任观念。
    “责任炼就事业”。数十年商海沉浮,李嘉诚始终坚持一条人生准则: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正是怀着这样的人生准则和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李嘉诚“非常努力,不怕辛苦,充满责任感”,一直没有止步,事业也越做越大。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要对社会、对事业、对工作怀着强烈的责任意识。为了落实依法治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税收执法的责任观念。国以才兴,政以才治。许多学问,知道是一回事,精通又是一回事,税务行政执法工作,了解是一回事,做到专业又是一回事,在知道与精通,了解与专业之间,依然有一段长长的距离,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因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执法过错。
责任心就是竞争力,责任感就是凝聚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关键在人。一个人,不履行做人的责任就等于丧失了人格;一个干部,不履行行政的责任就意味着失去了官德。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责任意识,可以在执法中提倡换位思考,作为税收执法人员,我们可以简单地只做好一件事情:每天在工作时,我们来做一个换位思考,都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和位置上思考——如果他是我,他会对这项工作有什么样的要求呢?二战中期,美国空军和降落伞制造商之间发生了分歧,原因在于厂商提供的降落伞合格率为99.9%,然而军方则要求达到100%。军方认为99.9%的合格率意味着每1000个跳伞士兵中就会有一个因降落伞的质量问题而送命。在交涉失败后,军方改变了质量检测方法。他们从厂商前一周交货的降落伞中随机挑出一个,让厂商负责人装备上身后,亲自从飞机上往下跳。这时,厂商才真正意识到100%合格率的重要性。奇迹很快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一下子达到了100%。
    (三)科学设置岗职,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
    在足球训练中有一种说法:国外足球教练十分注重强调队员在比赛中的位置意识和角色理念,且把这种意识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坐大巴时,前锋队员必须坐在前面,中场队员坐在中部,后卫队员必须坐在最后。位置意识和角色理念,不仅在足球运动中至关重要,在我们税收执法责任行政过程中同样至关重要。作为一名税收执法人员,要认清自己在工作中位置,把握住自己的角色。
建立健全执法岗职体系,科学认定税收执法依据,合理界定税收执法岗职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在现行的征管模式下,岗位分解要突出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的要求。要按照依法设置、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原则,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的执法岗位,依法、具体、科学地确认征收、管理、稽查人员和内设执法职能部门人员及税务机关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完善和建立起领导负责制的执法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形成一个衔接有序、高效运转的税收执法运行和监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量化考核标准,健全税收执法考核机制。
    为避免众多主观因素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判断和评价,过错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多设定定量标准,才易于操作,客观明确。应尽快明确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追究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不明确的内容予以判定,进一步明确。
建立科学量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应以计算机为平台,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领域的效能,开发与征管软件相匹配的考核系统,着眼于税务干部的日常行为,对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进行全过程监督与考核,实行计算机对税收执法信息的自动生成,以其客观、公正、透明、高效和规范的监督,从而摆脱了传统“人盯人”、“人管人”的种种局限。同时,根据各部门、各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及工作量的繁重,难易程序,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分值系数,增强可操作性,并拉开差距,加大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比重,切实解决多劳少得的矛盾。
    (五)狠抓责任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之要,重在落实。工作的事情等不得,慢不得,更拖不得。等,会软化我们的意志;慢,会滋长我们的惰性;拖,会败坏我们的作风。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是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工作落的实行之有效手段。没有监督和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责任行政的推行就失去了意义。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以整改提高为工作目的,体现责任追究与教育转变相结合的原则,使之能够通过责任追究,既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惩罚,又能督促其不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中,要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主要是区分税务机关的责任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税务机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和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不能搞责任替代,大事化了,形式主义。至于触犯刑律的,在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坚决移送,不能以执法过错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
    要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尽可能全面、科学、切合实际地确定考核指标。要加大税务公告力度,增强执法公开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的体制建设情况,真正落实纳税人应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公开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定期对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及责任追究情况予以公示曝光,真正实现阳光办税,促进税收执法责任行政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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