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三种情况征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二手房的免征、减征
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仔细体味,政策本身是合情合理的。政策目的是抑制房价炒作,同时也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的减免政策也为普通百姓以真实改善自身住房条件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网开一面。政策中5年、1年的规定是分别两种情况给出了房产自用和炒作的划分标准,体现了严肃的法规里蕴涵着人性化色彩。政策执行中也应该注意另外一种现象:许多人原本可以买二手房圆安居梦。可现在除了需缴营业税外还要缴个人所得税,虽说这些税费由业主缴纳,但目前二手房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局面还未得到缓解。因此,如果业主不肯出这笔费用,自然就会转嫁到房价中来。这让那些真正想买房的人多了一重顾虑。
二、政策与程序同等重要
一项早已明确的税收政策,重申一下还要引起“轩然大波”,可见当前房地产市场“泡沫”确实很严重,经不起“凤吹草动”了。专业角度分析,其中还有一个不易察觉,但又不可小视、不得不说的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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