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在两类公司中享有的股权均可作为转让标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的证明文件为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相关登记文件等,而股东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股权的证明文件为股东名册、股票以及相关登记文件等。目前,在我国税法上,区分两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相关规定可得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仍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条款规定,即可理解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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