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两种:(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 上一篇:姜堰市首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成功入库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 ·姜堰市首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成功入库
- ·关于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 ·广东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 ·姜堰市首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成功入库
- ·关于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 ·广东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 ·台籍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 ·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