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2)
www.110.com 2010-07-30 17:19

  “境内”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各应税项目所得的数额。

  因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区分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如纳税人有上述股票转让所得的,须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

  “境外”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各应税项目所得的数额。

  2、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取得该项目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

  3、已缴(扣)税额:填写当期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4、抵扣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5、应补(退)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的实际数额。

  十七、纳税人签字:填写纳税人的签名。

  十八、代理人名称:填写受托代理自行申报单位的名称,或者受托代理自行申报个人的姓名。

  十九、经办人:填写实际办理申报的人员的姓名。

  二十、代理人(公章):加盖受托代理自行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有效印章。

  二十一、联系电话:填写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

  二十二、受理人、受理时间、受理申报机关:由直接受理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填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