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对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检查的内容如下:
(1)所得项目的检查
合理确定应税所得项目,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正确的关键,按税法规定,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a.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一般意义的奖金,不包括个人因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成果,而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下列项目也不属于征税所得: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承包人或承租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包括在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但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层层承包的个人取得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前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范围。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规范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加强对承包、承租收入的调节,仍对其征税并改为单独的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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