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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减征困难群众个人所得税
www.110.com 2010-07-30 17:01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实际困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减征上述困难群众的个人所得税。

  困难群众个人所得税减征的范围包括6方面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西藏规定,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级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受灾的损失程度和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在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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