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新秩序 >
技术进步促进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
www.110.com 2010-07-31 10:4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给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惯例提出了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必须确立适当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标准,各国税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并调整有关制度,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

  技术进步冲击现行国际税收秩序

  现代税系主要包括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系。对于商品税,国际税务中一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但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该原则难以实施甚至失效。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消费地)征税,而出口国不征税。而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相对而言,由销售地课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

  对于所得税,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但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很大的难度。一件简单的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多地:卖方一地,服务器一地,买方一地或流动在多地。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要求人与物的配合,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的只是通过某国的服务器,根本就没有设立机构。仅仅延伸常设机构的概念是不够的,因为这会导致一些问题:一是在一宗交易中可能出现多个常设机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将会更加严重;二是若以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则销售方很容易转移服务器而改变常设机构,逃避税收;三是若以具有签订合同软件的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则可能出现销售方将这部分功能剥离买方所在地,使税务局缺乏课税依据。四是即使确定了常设机构,根据成本配比原则,相关国家也可能所获无几。

  核心问题是重建税收利益分配制度

  技术进步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的问题,实际上是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所带来的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只有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仅仅对当前秩序进行修修补补是不行的。

  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要在不同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找到一种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办法。现有的国际税收秩序主要靠确定国际税收的优先管辖权,将税款的征收留给相关的主权国家或地区来解决问题。但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同环节的交易几乎同时完成,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在征税中具有优先权。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划分必须依照新标准进行,即可能是根据相关国家在交易中的作用来进行分配。这样,只要能证明某一行为是整体交易的组成部分,就该享受该交易全球收益的一部分,相关国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