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股息应征25%的预提税。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非居民公司常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由于开征统一附加的原因,实际税率为45.15%。
2.根据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息所得免税。
(1)免税优惠适用于免税股息的每一次再分配,其结果是,对来自于国外的免税所得在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给予了百分之百的免税优惠。根据欧盟法规或税收协定法规,对免税股息所得进行分配时,仍应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对外国母公司而言,预提税是一项有效税负,根据母子公司指令,1996年中期起按5%的税率课征。
(2)外国公司驻德国常设机构的适用条款。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3.对外国子公司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德国公司出售外国子公司的股票,或由于清算,或由于名义股东减少而得到的资本利得,可根据一定的情况给予免税。
外国公司在德国的分公司由于转让或出售外国股票所得的资本利得,也可免税。
要符合免税条件,德国母公司必须符合根据德国适用所得税协定,因公司间参股而享受免税的条件。如果参股权至少在10%,那么实行参股权免税时,不考虑税收条约中高于最低参股权的要求;如果条约包括所谓的活动条款,则资本利得免税必须充分满足这个条件。如果德国与来源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当资本利得满足德国国内法关于税收间接抵免的要求时,也可免税。外国子公司的所得必须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来自“活动的来”,并且,德国母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连续12个月内,占有外国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4.公司集团。德国是在法律上承认公司集团经济真实性的国家,所以,公司集团具有在税收上选择被作为一个单一实体对待的机会。这种选择使得公司集团有可能为了公司税和交易税的目的,把一个集团各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合并在一起。单一实体的规定也使一个集团就其集团内部的交易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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