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2)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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