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对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老税法规定的5年,缩短为3年。这有利于企业加快信息化。
6、支持企业加强管理。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按3‰的比例加3万元扣除。总体看,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开支是从严控制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新的扣除标准低于老标准。
(二)促进企业向国家优先发展产业投资。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照顾性税率。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
2、支持环保和节能节水产业发展。新税法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新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就是有10%的收入可不缴纳所得税。
4、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新税法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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