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2)
www.110.com 2010-07-31 13:07
(二)修订刑法第9章所规定的一些具体渎职犯罪主体范围过窄,且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不利于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普遍反映修订刑法第9 章所规定的一些具体渎职犯罪主体范围过窄,与实践不符,有的规定甚至主体与客观表现难以取得一致,不利于打击犯罪。例如修订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践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直接责任者主要是卫生防疫站、所等事业单位中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又如,修订刑法第419条所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大多是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由于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事责任。再如修订刑法第405条2款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包括徇私舞弊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在实践中是徇私舞弊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由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刑事责任。所有类似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规定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且与实践不甚相符,检察机关无法适用,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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