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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税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法/配套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社会保障税立法应当回避社会保障税作用的有限性和该税本身存在的缺陷,根据我国国情正确定位社会保障税法的基本原则,设置税法要素。一个好的社会保障税法应当与税收征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功能互补。

  目前,虽然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但就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如何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如何消除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仍不尽明确统一。在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相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对社会保障税的再认识

  对于我国现阶段是否需开征社会保障税,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社会保障税法具有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增强社保金收缴的约束机制,有利于利用税务部门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监控机制等优势,提高社保金的收缴率,强化征管,降低筹集成本。但不少学者也指出,从国际上社会保障费、税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障税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等方面看,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税还须缜密考虑。笔者亦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非简单地名称、形式的变化,而是实质内容的改变,它既涉及每个公民当前的切身利益,又将产生隔代效应,所以,在确定开征社会保障税和实施立法之前,应当充分认识社会保障税功能的有限性与其本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缺陷,正确定位该税的功能与作用。

  第一,社会保障税筹资功能的有限性。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总额已达职工工资总额的29.6%(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6%),个人缴费比例已占个工工资总额的11%(养老8%、医疗2%、失业1%)。显然,除却所得税外,这已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极大支出。但即使如此高的缴费率,其收入不仅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的给付需求,资金缺口还愈来愈大。能否在现有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立法强化缴纳义务,并设置比现行费率更高的税率来增加筹资能力?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社会保障税税率设置得过高,对纳税意识不强的纳税人而言只能促使其形成偷逃税动机,而对于具有较强纳税意识的纳税人则可能会促使其资本对劳动的替代或者闲暇对劳动的替代,最终将造成产品成本上升、企业竞争力下降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损失。更何况许多用人单位是因为亏损严重而无力及时足额地缴费,一些劳动者也是由于收入过低而无法承受缴费负担。可见,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保基金筹集问题是不实现的,单纯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入不敷出问题,我们不能对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功能寄予过高的希望。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仅靠社会保障税是不能满足社会保障资金需求的,不能将社保基金来源局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要维持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又不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压力和负担,还应采取其他措施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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