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界定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至少应当考虑渎职罪的司法实践情况和现实需要、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怎么设定渎职罪主体的三个方面,基于对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应然范围应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各级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为了权力机关工作正常运行而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们的行为不具有专门性)。
(2)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政协是参政议政机构,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在现实中,中国共产党、 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其活动同国家的管理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对于国家事务有着不言而喻的影响力,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视作全局意义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性的性质。因此,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工作人员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我国的政治机构及其实际功能是相符合的。
(3)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最低一级是乡、民族乡或镇,城市的国家机关最低一级为市或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因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的下限,而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其成员自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979年刑法第8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定义为“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现行刑法第94条改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将“侦讯”改为“侦查”是为了与刑诉法规定相一致,将“职务”改为“职责”使表述更为合理、确切。因为有职务当然有职责,而有职责未必有职务。作为渎罪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所职责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具有“职务”的人员。
(5)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军队的各级军官,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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