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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量刑和界定标准
www.110.com 2010-07-31 11:30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田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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