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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许一次列入成本(2)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1.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2.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把属于“递延资产”的支出项目直接列支的情形,详细审查企业的筹办费开支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记录及会计资料,根据支出项目的实际受益期限合理判断。

  若存在不合理的列支现象,稽查人员应提请该企业调整会计报表,并补征漏缴的税款。下面仅以“固定资产”科目为例来说明具体的税务处理办法。

  【案例】 某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条已使用生产线的运杂费、安装费9482.72元直接列入制造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该支出应计入生产线的成本,并分别摊入在产品、库存产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中,经查这三项应分别分摊1422.40元,2370.68元、5689.64元。已知该情况发生在检查当年。

  按税法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应调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补征企业所得税1877.58元(5689.64×33%)。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产品销售成本 5689.64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7.58

  若本案例中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状况进行稽查,则应调整上年损益,相应地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89.64

  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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