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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许一次列入成本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一)不许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

  为了使企业划清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的界限,正确计算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的不能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如下: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该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应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不应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是说,当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只有折旧部分才计入生产成本,形成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具体的问题,如固定资产计价、折旧计提办法等,将在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详细说明。

  2.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支出。该项支出也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税法规定应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固定资产的相似,也是分期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但不同的是,无形资产摊销时不存在象“累计折旧”那样的备抵账户,而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因此,“无形资产”账户反映的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而“固定资产”账户则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其净值则为“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账户累积额。

  3.递延资产的支出。递延资产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收益期为若干年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对于这类支出,在发生时:

  借: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受益年限的大小,分期平均计入当期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递延资产

  (二)稽查要点

  这些项目的稽查中,最易出现的问题是把本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账户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账户,从而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实际稽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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