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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限定条件准予列支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1.借款利息。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一是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二是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符合这两项条件的借款利息,视该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在筹建期间为弥补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本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逐年支付的该借款利息则应在实际支付的当年按负担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由于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或受让、开发无形资产而借款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计入该资产的原价;该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则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的费用列支。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购置重要机器设备,还款期限为5年。该设备需2年安装调试完毕,贷款利息为每年11万元。该企业把所有的贷款利息均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按照上面(1)的规定,前2年的贷款利息发生在建设期内,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而不应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在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当年损益,即:

  借:固定资产 1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 110000

  同时每年都应补计所得税36300元(110000×33%):

  借:所得税 36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00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的当期从当期损益中扣除;但由于它是为了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因此税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分摊办法。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该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期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和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加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列支。至于管理费的分摊比例的方法,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采用常用的比例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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