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四项原则有利于避税:
(1)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每缩小100万,就可节税33万。
(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3)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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