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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指南
www.110.com 2010-07-30 14:59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指南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含个人合伙企业)
       
办理条件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承办机构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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