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管理 > 开业税务登记 >
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www.110.com 2010-07-30 15:00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验资报告等。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