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可将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收齐纳税人资料并初步检查无误后,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进入审核、核准程序。
第五章 审核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税务检查:
(一)多次发生增值税“一窗式”比对异常,确认有问题的;
(二)近三年税务检查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
(三)纳税评估显示异常的;
(四)税务机关依法认为需要实施税务检查的。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实施检查:
(一)未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未领购发票的;
(二)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的。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审核检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三年。
经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九条 审核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检查应涉及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种,重点是与纳税人主营业务有关的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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