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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按照三程序进行操作
www.110.com 2010-07-30 15:04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和税务干部工作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近日下发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深地税发[2009]421号,下称规程)。

  规程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规程明确,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包括: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或未结事项,必须先结案、先办结事项,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办理过户或注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包括三个程序,具体为:

  简易程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和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可完成。

  审核程序:适用于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已经汇总缴纳流转税的所有分支机构;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纳税人;经确认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无经营收入又未购领或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单定征收的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临时开票纳税人除外);上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有关税务鉴证报告的具体操作规定另行通知,通知未下发前按检查程序办理。),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纳税款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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